中共绵阳市安州区委办公室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《关于支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政策措施(试行)》的通知
绵安委办发[2022] 6号
中共绵阳市安州区委办公室
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印鲅《关于支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政策措施
(试行)》的通知
工业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、地质公园管理处党组和管理处,各乡
镇党委和人民政府,区直各部门:
《关于支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政策措施(试行)》已
经区政府三届第21次常务会议、区委三届第33次常委会会议审
议通过,现印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中共绵阳市安州区委办公室
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2年7月7日
关于支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政策措施(试行)
为着力培育壮大更多市场主体,不断夯实安州区经济发展基.
础,结合安州区实际,制定本政策措施。
一、支持政策
(一)新增市场主体支持政策
1.对新增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奖励。对新增注册个体工商户已
办理行政审批手续、正常生产经营满一年的,经申报认定给予
200元/户奖励,正常生产经营满两年的,经申报认定再给予300
元/户奖励。(受理部门: 区市场监管局、各乡镇人民政府)
2.对新增注册企业的奖励。对新增注册企业已办理行政审批
手续且依法缴纳税款(实现经营性税收)、正常生产经营满一年
的,经申报认定给予1000 元/户奖励,正常生产经营满两年的,
经申报认定再给予2000元/户奖励。(受理部门:行业主管部门)
3.对“个转企”的奖励。2022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个
体工商户办理“个转企”: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的,已办理注册
登记且依法缴纳税款(实现经营性税收)正常经营满1年,一次
性奖励2万元;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,已办理注册
登记且依法缴纳税款(实现经营性税收)正常经营满1年,一次
性奖励2000元/户,正常经营满2年,经申报认定再给予奖励
3000元/户。(受理部门: 区市场监管局)
-1一-
4.鼓励一二产业主辅分离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。支持一二
产业企业“裂变”专业优势,依法促进主辅分离,将生产流程中
的非核心但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环节从原企业分离出来,新设立
独立法人企业。对其新设立科研、销售、仓储等生产服务型企业
成功入库限额以上社消零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,正常经营一年
以上、当年销售额(营业收入) 0.2亿元以上、0.3亿元(含)
以下,0.3亿元以上、0.5亿元(含)以下,0.5亿元以上的,
在享受入库新增奖励的同时,在库存续时间满一年后再一次性分
列奖励企业2万元、3万元、6万元。(受理部门:区商务局)
5.对机构引荐法人企业的奖励。平台机构年度引进法人企业
00户以上,已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且依法缴纳税款(实现经营性
税收)的,按符合条件的企业数给予引进平台机构100元/户奖
动。新引进企业当年或次年年度纳税单户超过20万元的,按照
万元/户一次性奖励引进平台机构。( 受理部门:区市场监管
局)
(二)培育小微企业成长为“四上”企业支持政策
6.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励。成功申报入库的规上工业企
业,每户一次性奖励6万元。(受理部门:区工信科技局)
7.对服务业规上企业或社消零限上企业的奖励。月度成功申
报入库的服务业规.上企业或社消零限上企业(单位),每户一次
生奖励5万元;年度成功申报入库的服务业规上企业或限上社
肖零企业(单位),每户一次性奖励4万元;对新入库且纳入核
算的服务业企业或限.上社消零企业(单位),在库满两年且营业
收入增速达到平均增速以上的,再一次性奖励3万元。(受理部
门:区商务局)
8.对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的奖励。对当年成功申报入库并.上
报建筑业总产值的建筑企业(含外地转注本地),由区财政给予
一次性奖励5万元(受理部门: 区住建局)
9.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“升规”的奖励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
体成功申报入库纳入核算的服务业规上企业,前三年度按照其年
度贡献区级可用财力的100%奖励,后两年度按照其年度贡献区
级可用财力的50%奖励。( 受理部门:区农业农村局)
10.合同“守重”奖励。对首次认定的国家、省、市、区“守
合同、重信用”的企业,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、3万元、1万
元、0.5 万元。( 受理部门:区市场监管局)
(三)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支持政策
11.企业开办零成本。对注册登记在安州区的新设立企业,
提供免费首套印章刻制服务(包括公章、财务章、发票章及法人
章,共4枚)和免费证照寄递服务。(受理部门:区政务营商服
务中心、区市场监管局)
12.提供代记账服务。给予财务制度不健全的“个转企”企
业提供3年(代)记账服务,企业可选择统一代记账服务,也可
自行聘请财务人员,扶持标准为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4800元/
年,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500元/年。( 受理部门:
区市场监管局)
13.持续落实退税减税政策。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税收优惠政
策,以退税减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,以新增市场主体培育新税源,
实现新培植税源与新增市场主体同步,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
(详见附件)。(受理部门:区税务局)
14.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。贯彻落实中央、省市区有
关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的相关政策,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中小企业.
提供系统化金融服务,积极争取差别化信贷政策,提高创业型、
创新型市场主体的授信额度,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。鼓励金融
机构积极创:新信贷产品,优化信贷结构,着力满足实体经济资金
需求,进一步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。[受理部门: 区财政局
(金融办) )
(四)支持企业创新驱动政策
15.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。建立100万的知识产权扶
持资金。具体包括:获得PCT专利授权的专利,每件给予专利权
人1万资助。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商标,每件给予商标权利人
2000元资助。对首次进入高价值专利目录的专利,每件给予专
利权人5000元资助。对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每年给予5000元/
个的维权费用资助。对新进入安州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3
万。开展30家企业的知识产权托管,10 家重点行业、企业专利
导航,为30家企业送商标。( 受理部门:区市场监管局)
16.对企业引育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给予支持。大力实施汽
车智造团队“领航计划”、科技领军团队“鼎 新计划”、JMRH
团队“释能计划”,对引进和培育的在行业领域有重大影响、技
术先进、竞争力强的团队,符合条件的,优先纳入“安州英才计
划”,最高给予累计100万元的资助。在我区重点产业、乡村振
兴、社会事业需求等方面,贡献突出的企业菁英、创业菁英、科
技菁英、农业菁英、金融菁英、安州工匠等优秀人才,符合条件
的优先纳入“安州育才计划”,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的资助(资
助期为三年)。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免费享受“安州英才卡”政
务服务、创新创业服务、生活服务等优质服务。(受理部门:区
行业主管部门)
二、申报程序
(一)申报。本政策措施对市场主体的激励类奖补资金按年
度兑现,当年兑现上一年度政策资金。每年2月底前各受理部门
测算所需资金额度,商财政局研究后列入年度支出预算。3月底
前各受理部门收集申报材料并审核。
(二)评审。4月初由各牵头部门将受理部门申报材料及初.
审意见整理汇总,送区财政局审查后按程序送审。
(三)兑现。经区委、区政府审定后,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
前予以,兑现拨付。
三、附则
(一)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、统计关系、税收解缴均在安.
州区并依法经营的企业,以及对安州区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
人。
(二)本政策实行最高限额原则,若同一事项符合安州区其
他政策规定的,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,另有规定的除.
外。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。
(三)享受本政策奖励、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原则.上不得
将工商、统计、税务关系迁出我区。若因客观原因必须迁出,企
业已享受的奖励、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。本政策执行
对象为2022年1 月1日起在安州区注 册登记的市场主体。
(四)本政策2022年7月30日起施行,有效期2年。
(五)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安州区人民政府。
附件:减税降费重点政策清单
附件
减税降费重点政策清单
1.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
免征增值税。(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)。
--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
增值税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)
2.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
按12.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
分,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,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。( 2021
年1月1日-2022年12月31日)。
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
3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
缴纳企业所得税。( 2022年1月1日-2024年12月31日)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
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
告2021年第8号)、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
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
第13号)
3.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,2022年第一季度、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,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
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%,制造业小微企业
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,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。
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
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财
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)
4.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
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再按照实
际发生额的75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在上述期
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在税前摊销。( 2018年1月1日
至2023年12月31日)
自2021年1月1日起,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
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
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%在 税前加计扣
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%在税前摊销。
自2022年1月1日起,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
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
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%在 税前加
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%在税前
摊销。
--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
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》( 财税(2018) 099号)、《财政部
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》
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)、《财政部税务总
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
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)、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
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
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)
5.增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%
减征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
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件、地
方教育附加。(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)
--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
两费”减免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
10号)